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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与保护性管辖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2日 来源:绍兴找刑事案件律师 浏览:266
[导读]:普遍管辖与保护性管辖是国际法中两种不同的管辖原则,它们在适用范围、触发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普遍管辖允许国家对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进行管辖,即使这些行为与该国没有直接联系;而保护性管辖则侧重于保护一国的安全或利益不受侵害,当外国人在国外的行为可能损害本国利益时,该国有权行使管辖权。

普遍管辖与保护性管辖有何不同?

1.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被认为是对全人类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如海盗行为、贩卖人口等),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权利,无论犯罪发生地是否在其领土内,也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其国民。

2.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Principle of Jurisdiction)则是指为了保护一个国家的根本安全或重要利益免受损害,该国可以对非本国公民在他国实施但危害到本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行为采取司法行动。这种管辖基于认为有必要防止外国势力通过其活动直接或间接地侵犯本国主权的原则之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普遍管辖原则】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适用范围如何界定?

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地在何处,也不论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的国籍如何,任何国家都可以对这些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设立旨在打击那些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行为,如海盗、贩卖奴隶、战争罪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与保护性管辖作为国际法下两种独立存在的管辖权形式,在实际应用中各有侧重,前者更关注全球公共秩序维护,后者则强调了国家主权及利益的保护。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种原则对于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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